线上线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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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信息,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一致行动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不得减持
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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