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证券及其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本行董事
会已经采纳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
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
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证券交易规则,以证券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以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的为准,本办法旨在规定一套统一的交易
管理程序。
第三条 就本办法而言,本行证券是指本行的上市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上市证
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以本行上市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
括衍生权证)。
第四条 本办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二章 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地上市规
则、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确保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
益的所有交易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
第六条 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本行内幕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公布的价格敏
感性信息(包括其通过作为另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获得与
本行有关的内幕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公布的价格敏感性信息),应自其开
始知悉该等信息或参与相关事项直至本行于报章上刊登或以其它适当的
方式正式公布该等信息止,禁止买卖本行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操纵价格、虚假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市
场不当行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是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须向其履行受信义务的人士) 披露本行的机密资料或利用该
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担任任何一项信托的信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信
托人知晓其担任该等职务的任何公司。此外,如其投资受托管理基金,
也应向基金经理说明其任职情况。
第十条 如果在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权/选择权时已决定其行使价格,则授
予该等人士有关期权/选择权时即被视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然而,如果给
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权/选择权的条件为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才决
定行使的价格,则行使期权/选择权时才被视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应被视为同样适用
于以下交易:
(亲生或收养)所进行的交易;
的所有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被动受托人,且其本人及联系
人士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的情形除外);
买卖(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证券交易的
决策过程,而其本身及其所有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的情形
除外);
况下,该机构的基金经理所进行的就本行证券的任何交易;及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任何其它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在其本身不可随意进行交易时避免进行
任何以上交易。
第三章 证券交易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证券:
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或年度报告刊发之日止的期间,
前述两个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应少于年度业绩或年度报告公布
之前 15 天;
如本行未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则为前述规则所要求的公布年度财务业绩或年
度报告限期或原预约公告日前 60 天至公告日;
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或定期报告刊发之
日止的期间,前述两个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应少于半年度报告
公布之前 15 天或季度报告公布之前 5 天;
如本行未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半
年度、季度财务业绩或其他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为前述规则所
要求的公布半年度、季度财务业绩或其他定期报告的限期或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天至公告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行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至依法披露之日;
其他未公布信息至依法披露之日;
续前;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禁止
性规定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自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该年度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行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本行股份的数量。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本行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本行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
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持有本行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的 1%。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月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行
股份: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期限内的;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
(1)本行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行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本行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行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四章 证券交易信息的通知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将其个人、配偶、父母、子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时通知本行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及时申报或更新。
个人信息申报格式请见附表一。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拟买卖本行证券,应提前报相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事先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董
事) 及董事会秘书并获得注明日期的确认书。董事长如拟买卖本行证券,
应事先书面通知副董事长(或董事会专为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董事) 及书
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获得注明日期的确认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董事应在有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准买卖本行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回复上述人员。拟
买卖证券的通知书及确认书格式请见附表二。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相关不得减持情形
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相关不得减持情形等,且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
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接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
卖证券的书面通知及发出有关确认书,并配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拟买卖本行股份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拟进行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获确认书后五个营业日内完成
有关交易。如在接获确认书后五个营业日内未能完成有关交易,应在拟
进行交易时另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有关确认
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本行股份交易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将有关股份
交易的详情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交
易日之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其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并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股份交易通知书的格式请见附表三。
第三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是一项买卖本行证券的信托的受益人 (而非信托
人),必须确保自己能在有关信托人代表该信托买卖本行证券后得到通
知,并立即按照本办法通知本行。因此,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确
保信托人知晓其担任本行的该等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
的披露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应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有关交易
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将有关交易详情及时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有关交易后的三个营业日
内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网站内完成相关权益申报。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保存董事的证券交易记录
册。该等记录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供董事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本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信
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处理或解决该行为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行将另行制定有关本行及附属公司(简称“本集团”)员工证券买卖
的管理办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努力确保本集团员工证券买卖的管
理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并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个人身份,尽量确保
本集团的任何雇员或附属公司的董事,不会利用他们因在本集团的职务
或工作而可能拥有与任何本行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在
本办法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证券的期间买卖该等证券。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因担任该等职务获得本行附属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公布的可
能影响其上市证券的价格敏感性信息,在其掌握该等信息的期间,不得
买卖相关附属公司的证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并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2023 年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如本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上市地上市规则有
抵触或未尽事宜,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上市地上
市规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
证券账号(A 股): 一码通账号:
持有本行证券情况:
证券类别 持有数额 购买时间 购买价格
注:
在对应栏目填写“无”。
及时申报。您可在相应栏目填写更新后的信息,并签字确认。
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附表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拟进行证券交易通知书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
*董事长/副董事长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管理办
法》”),本人特此通知您关于*本人/本人联系人拟进行以下关于本行证券的交易:
本人∕联系人名称 与本人的关系 证券名称及种类 证券数量
(如适用) 买 卖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不要撕开)__
确认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上述拟进行证券交易的通知书并:
* (i) 确认在遵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您可进行本行的证券交易;
* (ii) 通知您目前不适宜进行本行的证券交易,您不得进行并应促使您的联系人士不得
进行本行的证券交易,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您需于接获本确认书后五个香港营业日内完成有关交易,并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进
行有关交易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将有关交易详情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如您是本行董事或
行长,还应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在进行有关交易后的三个香港营业日内将
买卖证券的详情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完成相关权益申报。
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
年 月 日
*请删去不适用者
附表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通知书
姓名:
职务:
股份交易情况:
单位:股;元/股
本次变动前持股 本次变动平均价 变动日
股份种类 1 货币种类 2 变动数 变动后持股数 变动原因 3
数 格 期4
注:
支付、可转债转股、认股权证行权、认沽权证行权、股权激励实施、分红转送等。
签字确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