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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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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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布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布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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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
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
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
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
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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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 9 号楼黄河大厦 2 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段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9:25,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8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76,337,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643%。其中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1,684 人,代表股份 48,337,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 上, 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数 共 计 1,685 人 ,代 表 有 表 决权 股 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以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
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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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
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投票同意票数为 172,458,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05%;反对票 2,54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52%;弃权 1,330,1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85,1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 1,330,1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5,133 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投票同意票数为 172,505,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67%;反对票 2,54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52%;弃权 1,283,9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38,9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 1,283,9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8,933 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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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74,015,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29%;反对票 862,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3%;弃权 1,459,633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8,1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27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015,010 股,反对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
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标冲:                   张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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