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提前赎回“福蓉转债”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福
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福
蓉科技本次提前赎回“福蓉转债”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证监许可[2023]1369 号)同意,公司于 202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年 7 月 1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6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64,000.00 万元,期限 6 年,即 202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9 年 7 月 17 日。
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
五年 1.8%、第六年 2.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7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易,债券简称“福蓉转债”,债券代码“113672”。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蓉转债”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初始转股价为 12.25 元/股。
因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福蓉转债”转股价
格由初始转股价格 12.25 元/股调整为 10.86 元/股,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福蓉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因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福蓉转债”转股价
格由 10.86 元/股调整为 8.17 元/股,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福蓉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24)。
二、“福蓉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权决定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
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
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15 个交易日
中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福蓉转债”当期转股价 8.17 元/股的 130%
(即 10.621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已触发“福蓉转债”有条件赎
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福蓉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福蓉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经
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福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蓉转债”全部赎回。
同时,为确保本次“福蓉转债”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福蓉转债”提前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上述授
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在本次“福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理人员交易“福蓉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债券持有 期初持有 期间合计 期间合计卖 期末持有
序号 持有人名称
人身份 数量 买入数量 出数量 数量
成都兴蜀投资开 持股 5%以
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股东
除以上主体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
“福蓉转债”的情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福蓉科技本次提前赎回“福蓉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
保荐人对福蓉科技本次提前赎回“福蓉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提前赎回
“福蓉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珺琦 黄国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