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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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58 号
致: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 24-4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万世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329,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621%,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954,73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820%。
票的股东共计 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7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0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现场出
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01,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162%;反对2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650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3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01,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48%;反对2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451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3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27,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44%;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2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3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9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66%;反对2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36%;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79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122,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347%;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65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99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永强
                                          ______________
                                              曾雪荧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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