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 盛景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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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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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
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
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景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代表股
数 46,477,0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1692%。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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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350,30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34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四)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
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15,3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08%;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11%;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3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262%;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4%;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14%。
   表决结果:同意 46,715,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05%;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11%;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3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976%;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4%;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00%。
   表决结果:同意 46,715,3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08%;反对 9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09%;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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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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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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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国权                 范   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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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雪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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