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国脉数
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三)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
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移
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
相关文件。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按
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
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同
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未履行完毕义务期间
暂缓支付未结薪酬、奖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
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