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且应当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
(一)真实: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
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
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
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申请发行证券和再融
资的相关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申请发行证券、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进行公告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制
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编制规则和记载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
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第十八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公司应予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经营相关事项
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事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大幅变动;
重大影响;
或者宣告无效。
(二)治理相关事项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或者挂牌;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相关事项
理无法履行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述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真实、准确、完整;
(二)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三)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从事内幕交易、市
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及时披露,
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如下情形时,可以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一)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二)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上述信息的暂缓、豁免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为: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四)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
理部门;
(五)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派驻重要
参股公司的董事为该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为: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视需要提请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三)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向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示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审核,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董办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
办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司审核程序,接待投资者查阅已披露文件,
答复投资者问询等工作;
(六)各单位负责人负有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对其
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具体程序
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办理。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办能够及时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
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
准确、完整地将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和信息提供给董办。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办履行配合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办负责,定期
报告中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部分的编制由财务部负责,公司相关单位
应给予配合。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遵循的程序:
(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董办会同财务
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计划披露时间,报请公司同意
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预约;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办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审议文件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应遵循的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知公司应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和董办;
(二)董办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判断,
依照信息披露编制规则和指引文件,起草临时公告文稿,连同初步处
理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临时公告文稿应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签批流程,经
董事长批准后,由董办进行披露;
(四)涉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
议事项,经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披露。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向董办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
具体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
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信息发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临时
发布申请,并将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安排以及必须采用临时发布
方式的原因提交至董办;
(二)董事会秘书就临时发布事项征询董事长同意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方可进行临时信息发布,并将发布结果通报董办;
(三)信息发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董办起草公告文稿,
并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办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
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单位沟通核实后,如实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
的内幕信息,在公司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当遵循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程序,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起草的媒体通稿、专题采访和宣传文件,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避免出现泄露公司未经披露重大信息
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
考核范围。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证券监管要求、本
制度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
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降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
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信息披露不及
时,或者出现差错、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追
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
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
施,或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主要释义如下:
(一)“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或审批的行为。
(三)“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重大信息”是指关于公司重大事
项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第六十三条 董办负责存档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
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