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ST 合纵 公告编号:2025-085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公司湖南雅
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提供不超过180,000万元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额度包括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
保以及未来拟签署的担保,额度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证反担保。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
额度内办理上述担保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担保的公告》,使用上述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使用上述担保额度14,400万元人民币;
使用上述担保额度9,000万元人民币;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雅城与兴业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的债权不超过人民币9,748万元(大写:玖仟柒佰肆拾捌万元整);
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保证
合同》,为湖南雅城与工商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
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大写:陆仟伍佰万元整);拟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福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雅城与
长沙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大写:肆亿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研制;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生产;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
材料;电池销售;汽车动力电池、电子产品的研发;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究;
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新能源技术推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的销售、
生产、研发;动力电池回收技术开发及梯次利用研究;蓄电池循环利用;蓄电池
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91,590.91 268,097.23
负债总额 201,681.29 189,175.36
净资产 89,909.62 78,921.87
营业收入 109,023.84 59,545.13
净利润 -22,340.42 -10,987.75
四、已审议的担保额度内实际使用担保情况表
被担保
担保额度
担保方 方最近 经审批的担 占上市公 截至目前已 本次使用 剩余可用 是否
被担保
担保方 持股比 一期资 保额度预计 司最近一 使用担保额 担保额度 额度(万 关联
方 期净资产
例 产负债 (万元) 度(万元) (万元) 元) 担保
比例
率
湖南雅
合纵科
城新能
技股份
源股份 73.38% 70.56% 180,000.00 182.53% 165,460.00 56,248.00 14,540.00 否
有限公
有限公
司
司
备注:(1)上表中“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指未经审计的2025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2)
“经审批的担保额度预计”指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中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指公司已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4)“截至目前已使用担保额度”包含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
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以及本次使用担保额度之和。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拟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内容
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
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拟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内容
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
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
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
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拟与长沙银行签订的合同内容
汇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债务人在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
本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
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
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
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
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
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
额债权确定之后,保证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如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合同,则主合同项下本金为开证金额与溢装金额之和。
(1)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67,400.00万元,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人 民 币 112,134.38 万 元 的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38.46%。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199,509.07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77.92%,其中公司为
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9,509.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77.92%。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
他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担保涉及
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共计2笔,逾期金额共计1,253.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12%。上述内容中如各数相加与合计数在尾数
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