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
展,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
以上的股权,或者虽然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若控股子公司为
上市公众公司,其管理按照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其公
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
环境条件(境外企业应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或调整其
章程等制度,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控股
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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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及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
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制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对其行
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善自身
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建立、健全内
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控股子公司因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
较少等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体系,充分发
挥党组织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党建工作与企
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
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属于本办
法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及时通知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对控股子
公司进行指导、支持和监督,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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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主要对控股子公司
的投资、三会建设、信息披露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管理部主要对控股子公司会计核算、财务信
息收集与整理、资金统筹管理、财务制度建设等进行指导和
监督;
(三)企业管理部(品牌管理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实
施高质量经营业绩考核,并对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相关制
度建设、内部组织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进行指导与监
督;
(四)党群与人力资源部主要对控股子公司的党组织建
设、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任免、人力资源规划、绩效与
薪酬体系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与风控事务部主要对控股子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合规管理、案件纠纷管理、合同管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环保安全部主要对控股子公司环保、安全生产事
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研究院主要对控股子公司科技创新、技术与产品
开发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数智化部、高明公司主要对控股子公司智能制造、
精益生产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司制度,对控
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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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法设立会计机构或部门,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
面实施指导和监督。控股子公司应统一执行公司制定的会计
政策,对同一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控股子公司可
参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控股
子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经控股子公司审
议批准后向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
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报送
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
供会计资料。控股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该公司主管会
计工作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确保其完整、准
确并符合编报要求。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
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
管理部报送当月月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等;于每季度结束20日内向公司报送季报,季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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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要求报送的报表外,还应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
附注等;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向公司报送年报。
第十五条 子公司每月末应当对关联交易和往来进行对
账,确保与关联方数据一致,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
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要求控股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因上
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根据事
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过公司财务
管理部的审批,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严禁私自设立“账外
账”或“小金库”。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
要融资,应事先对融资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经
控股子公司经营层审核同意后,呈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融资相关要求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并经
公司书面确认通知后,控股子公司方可按照已备案的融资方
案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授权,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包括互相担保),也不得提供对外财务资助。控股子公司
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需先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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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公司有权依据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预算管理办法》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
项预算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
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 股 子 公 司的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需遵 守 国 家 法
律、行政法规、政策,各项业务需在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
划框架下进行;各控股子公司需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及经营部
门职责,并制定相应业务制度;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章程,
在注册登记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投资、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债权或债务重组、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
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控股子公司根据事项类
别提交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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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控
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四)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
产达到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交易;
(五)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在
境内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
购兼并;
(六)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不动产出租,租赁
期达3年以上或月租金预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
(七)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协议转让、对外公开挂牌转让、置换等;
(八)境外控股子公司单个项目投资金额超过其净资产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党委研究讨
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等制度明确要求控股子公司相关
事项需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审议的,不受上述关于交易事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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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金额及权限等方面的限制,控股子公司均应按规定提交
公司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四条 除已有明确的上报程序及规定要求外,控股
子公司提报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重大事项报告或请示;
(二)控股子公司党组织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决议;
(三)其他事实文件或公司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提报的资料进行
审查,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一)未达到公司决策机构审批标准的事项,由控股子
公司按照其决策程序自主决策。其中涉及需上报公司的事项,
应由归口部门整理提交协办部门会签、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二)达到公司决策机构审批标准的事项,归口管理部
门提请上会申请,提交相应的决策机构研究审议。
归口管理部门认为资料不完善的,可以要求控股子公司
补充、完善资料,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归口管理部门自相关审议程序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公司意见向控股子公司反馈审核意见。公司派出的董事或股
东代表依据公司意见在相应董事会或股东会中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审批
及进展情况时,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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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契约化
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适当调整。公司与其他股东就委派
或推荐的人员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由公司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制定方案,党委会研究确
定,控股子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
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由其按相关选拔任用的规定进行任免,总
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控股子公司本部各部
门主要负责人及下属企业班子正职的职务任免须报公司党群
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 委派或推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
担负以下职责:
(一)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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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
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
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按
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研究决策;
(七)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在任职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委派或推荐人员若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委派或推荐的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和
契约化管理,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对
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中止任期、免去现职或解
聘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控 股 子 公 司应 建 立 规 范 的 劳 动人 事 管 理 制
度,并将该制度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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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按规定实施对控股子公司
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及单位负
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
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决定或建议书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
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内部审
计。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所在控股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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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第一时
间向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重大对外投资行为;
(二)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四)重要合同(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或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认真
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
疑问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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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
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公司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订时亦同。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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