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研精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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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立路 6 号公司二楼 203 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包贺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86,975,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47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6,77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
份 199,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
  除上述人员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
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
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4,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2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47,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4,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提案 2.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5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5,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2,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6 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46,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
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3,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66,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
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00 关于首发募投项目全部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并注销专
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54,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86,955,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2,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丁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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