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
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
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
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术开发区泰河路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的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份数为860,821,38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持有的
表(或代理人)62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03,933,10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6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888,28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12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H股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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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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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吴志林
经办律师:
马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