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贯彻落实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发展理念,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水平,并与同期
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具体岗位的薪酬结构及其管理应当与岗位价值
高低、履行责任的义务大小等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建设应当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契合,
立足企业长期价值提升,将 ESG指标(含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商业道德及反贪
腐等)纳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体系,与薪酬核定、发放及调整挂钩。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考核、发放应当与人员考核、奖惩,以及
公司的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
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
度规定的原则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调整。
第九条 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
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相同或相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
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具体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在公司任职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
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应当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五条 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照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
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