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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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专
门审计、风险控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负责合规管理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职
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且至少应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内控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内控职能部门对审计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负责合规管理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职
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及《审计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内控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内控职能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列席人员应列席委员会会议,审计内控职能部
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在公司董事会预算中列支。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以现场、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应当允许外籍委员
(如有)聘请的一名翻译员参加会议并为该外籍委员提供翻译服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
应不迟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委员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与公司
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形成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负责人负责协
调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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