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5-047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续展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与国寿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国寿资本”)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保险资金投资管
理合作框架协议》
(“现有框架协议”
)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
公司拟与国寿资本续签《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
(“新框架协
议”)
。据此,本公司将继续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和/或由国寿资本作为管
理人的基金产品。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可使本公司获得在新基建、城市更
新、物流、新能源、科创等国家政策鼓励投资领域以及基础设施领域资
产配置的机会,并抓住具有更高潜力及回报的投资项目。基金产品投资
范围内的资产有着较强的抗通胀性,通常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和/或
未来增值收益,并且由于与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标准化投资产品的弱相
关性,也可以在投资组合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此外,基金产品投资
期限较长,有利于拉长本公司资产久期,缩小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本次
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投资业务发展战略。相关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业务范
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次会议及 2025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国寿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续签<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
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国寿资本续签新框
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将继续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和/或由国寿资本作为管理人
的基金产品。本公司与国寿资本将于现有框架协议届满前(2025 年 12 月
胡锦女士、胡容先生及牛凯龙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
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
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金额,以及由国寿资本作为基金产品的普通合伙人或
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25 年 截至 2025 年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年度 九个月
年度上限 历史金额 年度上限 历史金额 年度上限 历史金额
本公司认购基
金产品的金额
本公司支付的
管理费金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
国寿资本为成立于 1995 年 11 月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
五一剧场路 5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1B 室,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12 号 B 座 10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100022725R,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宇,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
国寿资本于 2016 年 9 月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于 2017 年 6 月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权及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国寿资本资信良好,不存在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寿资本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 8.37 亿元,
净资产为人民币 7.20 亿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3.31 亿元,净利润
为人民币 1.71 亿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国寿资本未经审计的总资产
为人民币 9.25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8.23 亿元,2025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为人民币 1.73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1.03 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寿资本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本公
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模式
根据新框架协议,本公司将继续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资本或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包括独立担任及与第三方共同担任)普通合
伙人的基金产品,和/或由国寿资本作为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共同管
理人)的基金产品。
(二)基金产品的管理
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普通合伙
人或管理人,将向基金产品提供日常运营、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基金产
品将就该等服务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支付管理费,而该管理费由全体有
限合伙人摊分。本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人,将以其对基金产品的
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摊分管理费,管理费费率区间为 0.1%-1.5%/年,具体以
基金产品相关交易协议约定为准。
(三)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
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不动产、仓储物流、长租公寓、城市更新、
基础设施、新基建、新能源、新产业、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碳达峰、碳
中和及其他符合国家战略的新经济领域资产,与该等基础资产相关的公司
股权以及与该类资产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
房地产信托基金、类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
(四)收益分配
本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基金产品收益不应劣于
下述分配原则及顺序:
至其累计获分配金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额;
得按照每年复利 8%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优先回报;
文第 2 项和本第 3 项下的分配总额的 20%;
(五)关联交易年度金额上限
截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
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
人所收取的管理费的年度金额上限均为人民币 5 亿元。
在确定管理费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参考其预计认购基金产品的金
额,以及新框架协议所约定的管理费的费率基准。在厘定管理费的费率时,
本公司已参照市场标准及行业惯例,包括参考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
易的价格,以及独立的基金管理人的收费标准。本公司在不动产类基金、
基础设施类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各选取了不少于三家独立的基金管
理人,并将国寿资本的收费标准与该等独立的基金管理人的收费标准进行
了比较,认为国寿资本的收费较上述独立的基金管理人的收费有所优惠。
(六)协议有效期
新框架协议于双方签署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使本公司获得在新基建、城市更新、物流、新能源、科创
等国家政策鼓励投资领域以及基础设施领域资产配置的机会,并抓住具有
更高潜力及回报的投资项目。基金产品投资范围内的资产有着较强的抗通
胀性,通常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和/或未来增值收益,并且由于与其他固
定收益产品、标准化投资产品的弱相关性,也可以在投资组合中起到分散
风险的作用。此外,基金产品投资期限较长,有利于拉长本公司资产久期,
缩小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本次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投资业务发展战略。相关
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
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