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并负责证券监
督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
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内、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
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并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
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
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以书面形式提醒外部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
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应当按照
规定填写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监管
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
保密义务;对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可以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的形
式要求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统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情人姓名/名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一社会信用代码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称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
注意保持稳定性。
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