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7:11: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而制定。
  第二条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
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6)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
资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
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
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
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
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
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
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
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
解释和说明;
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
东的影响;
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
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载明以下内容:
人员姓名;
的比例;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完成每半年度一次的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
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时公告:
  (1)股东会决议形成后及时进行披露;
  (2)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告书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事件的实质。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露义务;
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生效
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通裕重工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