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
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述的各级出资企业,为公司出资形成的各级控股、实际控制
和参股企业。其中,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或全资企业;直
接 或间接 合计持股 比 例超过 50%的企业 ,且其中之一 为最大股 东的企业 ;
前 述企业 出资拥有 股 权比例 超过50%的各级子 企业。实 际控制企 业包括 :
公 司及控 股企业直 接 或间接 持股比 例虽未超 过 50%,但为 第一大股东, 并
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参股 企业,是指 公司及权属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股 比例未 超过 50%,且
未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
第三 条 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是各自担保行为的
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
各级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
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
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
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办法,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规
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及反担保要求
第四 条 公司应提高配资能力和资信评级,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
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规模。
第 五 条 公司对权属企业的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形式。公
司对参股企业进行担保,只能采取保证形式,并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
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公司对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对同
一企 业累计担 保额不 得超过担保企业自身净资产的30%,并且不得超 过担
保企 业享有其 净资产份 额。单户子企业担 保额不得超过本 企业自身最近1
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60%。
公司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额须按出资比例确定,严禁超比例
担保,且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
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公司应严格控制担保范围,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
为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内部无产权关系的权属企业之间不得担保。
第六 条 公司不得对有下列非正常经营情况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
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
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 七 条 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进行审核,掌握债务人的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 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转
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八)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九)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 条 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用于设定担保:
(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四)依法不得设定担保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 十 条 公司为权属企业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审议,超股
比担保额应由被担保企业、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变
现价值的反担保;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
第 十 一 条 公司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第三章 担保职责
第 十 二 条 公司 实行担保业 务统一管理。财 务总监负责 公司的 担保管
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风控合规中心负责公司的具
体担保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风控合规中心负责审理所有被担保人的诉讼风险与担保合同审查。
第 十三 条 公司对担保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决
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
(二)制定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
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三)每年年初制定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年度担保计划,包括担保人、
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等关键要素;
(四)负责权属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司及权属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六)建立跟踪和监控机制。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
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加强
风险防控,依法及时处理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七)加强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
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
始资料,切实做到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担保管理职责。
第 十 四 条 公司担保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如下:
(一)负责公司担保事项的综合管理、备案工作;
(二)受理被担保企业的担保申请及相关资料,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核、
评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对被担保企业出
现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四)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担保情况,定期
对担保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提交分析报告;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企业按时清偿
债务。担保合同到期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用于担保的财产及权利凭证进行
全面清查,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六)负责与担保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 五 条 公司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
(一)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
审意见;
(二)风控合规中心要对申请担保人的诉讼情况和担保合同进行审查。
重大特殊担保事项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四)经过公司内部决策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 六 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
件等相关资料;
(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四 )具有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企业近 3年和最近一 期的财务
报告;
(五)企业风险评估报告(如有);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如有);
(七)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参股企业
还需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八)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
(十)有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有关文件。
第 十 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
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 十 八 条 对于 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还应当 经出席 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 十 九 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权属企业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权属企业提供担保且控股
该权属企业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 二 十 条 股东 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 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
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议案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出席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 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 对外担
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 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
任等相关内容。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在担保合同中
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二 十 六 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十 七 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
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
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 二 十 八 条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 二十 九 条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
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公司在履行担保义务
的同时,由风控合规中心办理追索事宜。
第 三 十 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在接受反担保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会同风控合规中
心,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 三十 二 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依据市场化原则采取
有偿服务,根据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具体业务风险评估,按照实际情况
收取担保管理费。担保费用实行单笔业务单笔收取,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
次性收取或者按提款金额分笔收取。
公司原则上不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若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担保费用另行约定。
第 三十 三 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
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三 十 四 条 公司及各级企业应做好以下担保管理工作: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
分析。
(二)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三)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
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
(四)建立跟踪和监控机制。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
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加强
风险防控,依法及时处理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五)加强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
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
始资料,切实做到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三 十 五 条 公司对各级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
(四)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五)担保项目的风险防控情况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十 七 条 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
情况向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
料。
第 三十 八 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
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 三十 九 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董事会有
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
第 四 十 条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 十 一 条 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
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 四 十 二 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 四十 三 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清事实
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 四十 四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四 十 五 条 本办 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 四 十六 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