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2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8 人 , 代 表 股 份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72,451,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24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股份 117,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17,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17,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此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此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4%。
此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4%。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表决情况:同意 72,56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珊、茅泽宇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