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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法律意见书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备查文
件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 13: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 46 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
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435,659,63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共 40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905,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4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40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925,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347%。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对议案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
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332,2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2884%;反对 1,451,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803%;弃权 142,2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3%。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332,23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84%;反对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3%。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无锡市市
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6,031,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649%;反对 1,400,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0%;弃权 133,5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391,93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275%;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0%。
表决情况:同意 456,047,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684%;反对 1,377,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1%;弃权 139,7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表决结果为
法律意见书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408,23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54%;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4%。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48,142,0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407%;反对 9,283,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88%;弃权 139,7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502,6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485%;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4%。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48,104,4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325%;反对 9,316,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0%;弃权 144,2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465,0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609%;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9%。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48,104,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325%;反对 9,316,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0%;弃权 144,1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465,1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612%;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7%。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48,223,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585%;反对 9,255,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28%;弃权 85,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584,2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386%;反对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9%。
表决情况:同意 448,164,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455%;反对 9,257,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33%;弃权 142,7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524,9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005%;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4%。
表决情况:同意 447,984,4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062%;反对 9,401,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6%;弃权 179,2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345,0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814%;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5%。
表决情况:同意 448,109,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337%;反对 9,354,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44%;弃权 100,6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470,5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737%;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4,539,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388%;反对 1,473,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1%;弃权 1,551,6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900,23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24%;反对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6%。
表决情况:同意 448,145,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414%;反对 9,319,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8%;弃权 99,7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505,9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562%;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3%。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5,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758%;反对 9,251,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9%;
弃权 468,1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3%。表决结果为
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05,9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573%;反对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5%。
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8,206,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549%;反对 9,226,4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4%;弃权 13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567,58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997%;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一静 胡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