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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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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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287 号
致: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邦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18 楼天邦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表 544 人,代表股份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36,168,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41
人,代表股份 29,008,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6%。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关于终止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并与会议通知一并进
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
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467,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18%;
反对 13,759,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26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551,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3684%;弃权 950,4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7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31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94%;
反对 13,858,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5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396,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6661%;弃权 1,006,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286,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24%;
反对 13,883,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2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370,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7424%;弃权 1,006,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903,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76%;
反对 14,23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98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2.8091%;弃权 1,034,5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0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196,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78%;
反对 13,949,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280,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9382%;弃权 1,031,3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0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167,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96%;
反对 13,997,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25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2.0843%;弃权 1,012,5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150,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51%;
反对 13,872,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23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7073%;弃权 1,154,5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281,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10%;
反对 13,878,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365,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7265%;弃权 1,016,8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75,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46%;
反对 13,936,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64%;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159,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9006%;弃权 1,164,8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2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318,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11%;
反对 13,789,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40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1.4577%;弃权 1,069,2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4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482,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59%;
反对 13,597,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36%;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565,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0.8823%;弃权 1,097,2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28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万晓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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