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17.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等文件,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日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50,937.79 150,937.79 114,595.22
注 1: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2022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同意将“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2022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公告编号:2022-019)、
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4)。
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已全部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2)
。
注 3: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6
年 8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0)
。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1.50 亿元已基本使用完毕,使用期限尚未到期,
公司尚未全部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15,534.63万元(不含超
募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确
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1.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在到期日前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
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
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
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
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监管要求。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进行;本次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尚未全部归还未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