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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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768 号
致: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出
席了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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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
发布了《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
知。本次会议的通知日期距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1日,
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
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 55 号公司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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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9:25,
的 9:15 至 15:00。
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
通知》所列明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共 计 223 名 , 代 表 股 份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律师,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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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34,236,21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0%。253,53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0%。1,3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34,238,83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6%。251,2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4%。1,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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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资料》所列明的全部 2 项议案,
其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