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领
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领湃科技全资孙公
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领湃科技全资孙公司湖南领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建设”)
拟与湖南弘湘绿色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湘绿能”)签署《衡阳
视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00kW/1764kWh 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 EPC
《衡阳建湘商业街 600kW/1512kWh 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 EPC
合同》
合同》,对应合同总金额分别约 393.12 万元、188.40 万元。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湘国投”)系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弘湘国投持有弘湘绿能 100%股权,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前,该议案已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此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弘湘绿能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弘湘绿色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卫荣
注册资本:5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 年 02 月 20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华新大道(西二环)11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水力发电;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销售代理;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
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
场相关系统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
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运行效能评估
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
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二)弘湘绿能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17,774.91 153,428.61
所有者权益 49,500.36 49,446.98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 0.17
净利润 -106.86 -53.38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弘湘国投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弘湘国投持有弘湘绿能 100%股权,此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弘湘绿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的查询结果,弘湘绿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领湃建设分别依据《衡阳视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00kW/1764kWh 独立储能
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 EPC 合同》《衡阳建湘商业街 600kW/1512kWh 独立储
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 EPC 合同》约定,为弘湘绿能建设 700kW/1764kWh、
元。
四、本次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交
易双方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符合市场竞争下的正常商业惯例,交易价格根据市
场价格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衡阳视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00kW/1764kWh 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工程
建设总承包 EPC 合同
甲方(发包人):湖南弘湘绿色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人):湖南领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电站项目
眼镜小镇创意园。
理、设计、设备、土建相关的采购及施工、设备安装、并网接入、调试、验收及
技术服务、移交生产、质保期维护及质保。
(2)合同工期: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3)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乙方项下的其他工作应满足国
家现行规程、标准和规范。
(4)总承包范围:
审批;
a)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储能设备的安装及一二次电气设备的安装及调试,通
信设备的安装及调试,防雷接地工程,安全设施(如围栏等),设备基础建设,
工程所需建筑物建设等。
b)其他未详细列出但属本工程不可缺少的其他工作也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
其它工程内容:例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保存和保管,二次
运搬,临时设施的建设等,若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运行、确保通过各方验收所必
须的,也属于乙方的工作范围。
负责,设备带电的相关操作和组织工作等全部由乙方负责,项目并网至竣工移交
期间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由乙方负责。
(5)承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金额及期限:合同价款的 8%。若承包人因
自身原因履约保函提供日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超过 1 天则合同工期相应减少
期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历天,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
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履约保函期限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止。如届时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乙方再追加开局履约保函。
(6)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后令发出后 7 日内,甲方应预付进
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额(扣除不可预见费后)的 10%。按每月的工程进度,支付每
月已完成工程量计量价款的 70%,项目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计量金额
的 85%,供电局验收、并网运行及审计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无息付清。
(7)本合同为总价合同,签约合同暂定价(含设计费、税)为人民币
定的结算审核金额为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甲方付款前,乙方
应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
(8)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叁份,均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二)衡阳建湘商业街 600kW/1512kWh 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
EPC 合同
甲方(发包人):湖南弘湘绿色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人):湖南领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业技术学院西侧 270 米
理、设计、设备、土建相关的采购及施工、设备安装、并网接入、调试、验收及
技术服务、移交生产、质保期维护及质保。
(2)合同工期: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3)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乙方项下的其他工作应满足国
家现行规程、标准和规范。
(4)总承包范围:
审批;
a)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储能设备的安装及一二次电气设备的安装及调试,通
信设备的安装及调试,防雷接地工程,安全设施(如围栏等),设备基础建设,
工程所需建筑物建设等。
b)其他未详细列出但属本工程不可缺少的其他工作也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
其它工程内容:例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保存和保管,二次
运搬,临时设施的建设等,若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运行、确保通过各方验收所必
须的,也属于乙方的工作范围。
负责,设备带电的相关操作和组织工作等全部由乙方负责,项目并网至竣工移交
期间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由乙方负责。
(5)承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金额及期限:合同价款的 8%。若承包人因
自身原因履约保函提供日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超过 1 天则合同工期相应减少
期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历天,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
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履约保函期限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止。如届时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乙方再追加开局履约保函。
(6)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后令发出后 7 日内,甲方应预付进
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额(扣除不可预见费后)的 10%,按每月的工程进度,支付每
月已完成工程量计量价款的 70%,项目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计量金额
的 85%,供电局验收、并网运行及审计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无息付清。
(7)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总价合同,签约合同暂定价(含
税)为人民币 1,884,040.32 元,以经集团审定的预算审核金额为准。最终合同价
为以经集团审定的结算审核金额。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甲方付款
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
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叁份,均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全资孙公司领湃建设日常经营形成的销售合同,属于正常的
市场交易行为,是公司积极深耕市场的结果,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 2026 年经营
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需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
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弘湘绿能(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对手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关联销售
万元,还款 19,000.00 万元,借款利息 226.81 万元,无息借款利息计入资本公积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独
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全资孙公司领湃建设与弘湘绿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为
领湃建设日常经营业务形成的销售,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九、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