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
(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
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固有委员。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和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 ESG 战略和目标的
工作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续发展,下同)的重点、目标与指引的行动,包括与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协调,确
保其营运及实务遵守相关重点与目标;
势进行监察、评估及回顾分析;
管理方针,并提供改善建议;
社区及环境)的影响;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
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
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备案;
(三)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合同前
的谈判;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
下可随时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战略
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有表决权的委员不足 2 人时,应当该议案直接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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