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监管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监管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科森科技”)委托,作为昆山科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出具的《关
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25]4004 号,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函》”)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监管工作函》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监管工作函》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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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回复本次《监管工作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监管工作函》问题一、公告显示,科森医疗主营微创手术器械产品的加
工与出口业务,2024 年、2025 年前三季度(以下简称一年一期)分别实现营业
收入 3.66 亿元、3.54 亿元,实现净利润 4,112.18 万元、4,724.14 万元,持续盈利
且同比增长,而同期公司持续亏损。本次交易目的主要为优化整体资产配置、
剥离非核心业务、改善公司业绩等。本次交易对方为 FSP Holdings Pte. Ltd(以
下简称 FSP)的新设全资子公司江苏耀岭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岭
科),其资金来源于 FSP 控股股东 LYFE Capital 旗下基金对 FSP 的专项增资款,
公告称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各项业务的主要经营数据、资产
使用效率效益等情况,量化分析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2)出售科森医疗对公
司后续年度的具体财务影响,结合未来公司盈利来源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3)结合前述问题,详细说明公司在持续亏损情况下出售盈
利能力较好的科森医疗而非低效资产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4)本次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图,逐一说明相关持股主体与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专项增资款是否最终来源于公司
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等,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
安排。请独立董事对问题(3)(4)发表意见,请律师核查并对问题(4)发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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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图,逐一说明相关持股主体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专项增资款是否最终来源于公司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等,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一)本次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图,相关持股主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为江苏耀岭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岭科”或“交
易对方”),耀岭科为 FSP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FSP”)全资子公司,
耀岭科系 FSP 为收购科森医疗而于近期专门设立的中国境内子公司,Lyghtridge
Pte. Ltd.、Lyght Global Ltd.亦为 FSP 为本次股权收购专门设立的境外子公司,相
关股权结构如下:
FSP 集团是一家位于新加坡的医疗器械 CDMO 的企业,系 LYFE Capital 旗
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控股企业。FSP 于 1982 年在新加坡成立,提供全自动及医疗
级精密加工服务。其目前在新加坡拥有并运营三家制造工厂,并在美国设有一家
维修中心。凭借强大的研发与设计能力,FSP 已从零部件加工业务,发展成为能
够提供产品全周期开发服务的平台。
LYFE Capital 成立于 2015 年,是一家由多位历经多个市场周期的资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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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行业运营专家共同领导的先驱型医疗健康投资平台。公司在亚洲及美国设有
五个全球办公室,管理规模超过 20 亿美元,专注布局关键医疗健康供应链资产、
特色产品平台以及下一代研发服务体系。
本次交易对方(含耀岭科、Lyghtridge Pte. Ltd.、Lyght Global Ltd.、FSP Holding
Pte. Ltd.、LYFE Capital)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含一致行动人、亲属)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二)专项增资款不存在最终来源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亲属等情形
本次交易所涉资金拟来源于 LYFE Capital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各占 50%),
LYFE Capital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资金
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代持等关联交易行为。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根据公司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后续
不存在将科森医疗股权进一步转让给科森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亲属的情形。科森科技、科森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存在未披露利益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诺人 承诺时间 承诺内容
号
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其他利益安排;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方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让科森医疗股权的计划;
透至最终持有人的各级持股主体不存在科森科技、科森科
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科森科技、
科森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科
森医疗股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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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人 承诺时间 承诺内容
号
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一致行动人及其亲属、其他关联方均不参与科森医疗的何
经营活动事项。
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其他利益安排;
科森科技控 直接或间接受让科森医疗股权的计划;
股股东、实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耀岭科及穿
其亲属、其 方;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
他关联方 接持有科森医疗股权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及其亲属、其他关联方均不参与科森医疗的何
经营活动事项。
科森科技董 直接或间接受让科森医疗股权的计划;
事、监事、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耀岭科及穿
高级管理人 透至最终持有人的各级持股主体不存在本人及本人关联
员 方;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持有科森医疗股权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一年审计报告,核查 FSP 运营及投资情况,以及是否与科森科技、科森科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
以及科森科技出具的其与耀岭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与承诺,核查耀岭科本次
交易股权转让款资金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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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对,取得科森科技、科森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其他关联
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核查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
利益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对方及相关持股主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
关系;专项增资款拟来源于 LYFE Capital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各占 50%);
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