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9: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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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联合光电”或“公
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联合光电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
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承诺、访谈记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法人主体或其他组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中,共有 2 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     2025 年 12 月 1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股)         出(股)       结余数量(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梁士伦
               之配偶
           标的公司监事、交易对方
            深圳勤益之有限合伙人
     上述相关自然人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梁士伦之直系亲属向
丽萍已出具承诺如下:
     “1、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联合光电股票的情况。
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
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重组无任何关联。
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梁士伦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有
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
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监事、交易对方深圳勤益之有
限合伙人王理想已出具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
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联合光电股票的情况。
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
关联。
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也从未向任何人打探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
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承诺、访谈记录,公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
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承诺、访谈记录,独立财务顾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监
管指引第 8 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访谈记录并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核查,法律顾问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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