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 兆易创新公司章程(草案)(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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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兆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各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3369432Y。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主
    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H 股。
    英文名称: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越的经营成果回报股东,服务社会。
     动终端的研发;委托加工生产、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中 A 股普通股【667,277,972】股,H 股普通股【】股。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1 条第 3 项、第 5 项、第 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1 条第 3 项、第 5 项、第 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1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3 项、
     第 5 项、第 6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和其他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 A 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
     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
     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
     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香港上市的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 H 股股
     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H 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
     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
     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
     他有关规定处理。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的发言权及表决权;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其他权利。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查阅或者复制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本章程等相关规定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务。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和生产经营稳定。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的事项;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以下指
             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三十的担保;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他情形。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公司还将
     提供电子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发言权及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
     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如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
     席。
     如股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
     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该股东行
     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
     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
     人股东一样。
            票的指示;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于该委托书委托
     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名称(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的质询。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应作出述职报告。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例;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用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
     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
     决权,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归于无效。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或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别提示。
     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第 96.4 条规定。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勤勉义务。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披露
      有关情况。其中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应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董事。
            案;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产绝对值 0.5%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5%的关联交易;
            对值计算):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50%;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不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授予的其他职权。
      明。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选举产生。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五日前。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名。
           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 125.4 至 125.6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的其他条件。
      列职责: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其他职责。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1 至 3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的其他事项。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128.1 条至第 128.3 条、第 129 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
      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
      事。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该会计师事
           务所的问题;
           正;
           的其他事项。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
      性别的董事,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或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
              出建议;
              事会提出建议;
              任计划;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成就;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质。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所报告并披露;
         所问询;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账方法和原则。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业执照签发之日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3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存储。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配。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且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此三个连续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
      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
      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的预案。
      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热线、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督促其及时改正。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
      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亏损;
           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度亏损;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查。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事务所。
         关的资料和说明;
         明;
         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
      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193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法办理审批和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审批和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公司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修改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
         抵触的;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
           致。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多于”不含本数。
      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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