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负责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
系及股权管理等其相关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
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离任审计,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计、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
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
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
东大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二)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完善公司投
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
施;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
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
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及任职公告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
执行。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
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需将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的,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
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则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22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冠豪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