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
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对外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
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常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本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及修订,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
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
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
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交所规定的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我评估,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五)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重大影响;
市或者挂牌;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
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
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的对象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
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等。
(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
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战略发展、经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独立
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临时报告;
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
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
露。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了解、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公司重大财务、投
资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临时报告中所称重大事件信息,应在第一时
间(1 天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
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
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为
本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
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当发生或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
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确保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改
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专人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均应由董
事会办公室整理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应当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
断标准、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
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
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
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为自起算日起
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