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09: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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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
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制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
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可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提前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
制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如
下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
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会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
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交易的有关
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者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
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
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
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
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
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制度前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情况;
  (十)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
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
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
息。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
的不公平。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十二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质询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咨询;
  (四)公司应当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
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
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
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
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
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
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
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
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七十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
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十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
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与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八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责任:
  (一)总经理工作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工作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
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八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
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
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信息保密及豁免、暂缓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士,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士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九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组织相关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承诺对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公
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及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确认并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归档保管。登记事项应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期限、知情人名单、相关人员的书面保密承诺、审批文件。
   第一百〇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
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
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359号正元智慧大厦A幢17层;邮
编311121。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88994988传真:0571-88994793;董事
会秘书电话:0571-88994988电子邮箱:ir@hzsun.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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