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
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
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股东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
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可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新闻媒体、调研机构及个人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
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
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
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
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
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
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
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
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
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
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承 诺 书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
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告知贵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
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
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
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文件:1、公司或研究机构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及机构章;
附件二: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 号: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来访目的
持股证明
接待部门
接待人员
接待日期
备注: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
则公司有权拒绝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