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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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安排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安排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与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
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因委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交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等资
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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