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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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
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长
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委
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收集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
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
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
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
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
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
案保管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 以上 ”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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