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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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98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瑞玛精密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玛精密”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或
“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
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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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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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13:30 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
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 A 栋三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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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6 人,代表股份数为 77,765,6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96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77,4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684%;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337,8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6,787,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2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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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7,687,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0%;
反对 35,500 股,弃权 42,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09,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38%;反对 35,500 股,弃权 42,300 股。
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7,689,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7%;
反对 33,400 股,弃权 42,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2,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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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8%;反对 33,400 股,弃权 42,300 股。
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7,689,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7%;
反对 32,400 股,弃权 43,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2,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8%;反对 32,400 股,弃权 43,300 股。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77,689,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
反对 21,600 股,弃权 5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1,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18%;反对 21,600 股,弃权 54,300 股。
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77,699,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
反对 22,600 股,弃权 43,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91%;反对 22,600 股,弃权 43,300 股。
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 77,687,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1%;
反对 34,400 股,弃权 43,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0,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53%;反对 34,400 股,弃权 43,300 股。
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7,691,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5%;
反对 31,000 股,弃权 43,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3,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4%;反对 31,000 股,弃权 43,300 股。
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7,691,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2%;
反对 30,300 股,弃权 44,2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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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3,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4%;反对 30,300 股,弃权 44,200 股。
议案 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7,689,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
反对 30,600 股,弃权 46,0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1,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15%;反对 30,600 股,弃权 46,000 股。
议案 10:《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同意 77,689,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
反对 30,600 股,弃权 46,0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1,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15%;反对 30,600 股,弃权 46,000 股。
议案 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7,688,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
反对 30,900 股,弃权 46,0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0,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71%;反对 30,900 股,弃权 46,0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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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