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
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
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
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
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
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与关联方交易等事项时,当交易金额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
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本
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直接
责任;
(三)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管理办法、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管理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暂缓、豁免披露其信息的,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
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须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公司、公司下
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拟依照
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登记拟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
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
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管理办法未尽事
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和/
或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