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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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日常实
施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以上第(一)项至第(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该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见附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
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有机会
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
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在单位   职务/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获取信息内容     获取信息时间
           /部门   岗位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
           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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