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
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
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
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如有)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
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重大财务决策等事项的,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无异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
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
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的,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
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对负有责任的离职
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公司离职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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