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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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
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转移或义务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五)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六)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
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
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十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况发生前,
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
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批
准。总经理对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事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与关联人的交易,或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
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包括:
  (一)按本办法规定回避表决;
  (二)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三)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事项,则需
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
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
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
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
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
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
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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