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 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5-06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栋一楼大会议室。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183,295,29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3,236,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53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70,059,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081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5,708,3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5,708,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436%。
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温其东先生、陈君柱先生、曾亚敏女士通过线上会议
方式参加。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
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24,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2%;
反对 2,030,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7%;弃权
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5.5669%;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72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11%;
反对 66,531,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75%;弃
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8.2051%;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74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939%;
反对 66,47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683%;弃
权 6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2679%;弃权 6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906,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804%;
反对 66,347,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971%;弃
权 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4.9818%;弃权 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761,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012%;
反对 66,47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683%;弃
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2679%;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103,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0%;
反对 2,136,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5%;弃权
份总数的 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4255%;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11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3%;
反对 2,130,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3%;弃权
份总数的 0.0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3222%;弃权 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10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0%;
反对 2,139,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2%;弃权
份总数的 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4798%;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724,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09%;
反对 66,524,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36%;弃
权 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8.0789%;弃权 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74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942%;
反对 66,500,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803%;弃
权 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6515%;弃权 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763,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026%;
反对 66,490,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749%;弃
权 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4798%;弃权 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104,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0%;
反对 2,139,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2%;弃权
份总数的 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4798%;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897,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4.9818%;弃权 4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倪艾坦律师、李丹虹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