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4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前述条
款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
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