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12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神,明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员会工作指引》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为董
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为会计专业人士。
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
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
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辞去委员职
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2.1 条至第 2.4 条补足委员人数。委员辞任
导致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有关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织会议召开等会务工作;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员会与董事会的工作衔接,并列席委员会会议;
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责实施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会审议。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大会计差错更正;
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
差错等问题的,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完成更正前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监督外部审
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制度;
议;
的其他事项。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
报告进行核查鉴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委员会应
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职责:
的关系;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委员会;
究情况,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委员会直接报告;
议。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监管部门报告。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
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
有效性进行评估;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
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
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
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
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追责问责制度。
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按规定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
会提出意见;对审计署、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
行监督,推动成果应用。
公司的利益时,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委员会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
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应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在委员
会提议召开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
会会议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
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委员
会有权接受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过半数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
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或意见需经超过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1/2 通过方为有
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委员会委员签署。
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参与
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决结果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除非经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反映与会人员对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公司统一规定归档,归档保存至少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弃权的票数);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施行,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版)》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
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