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4)其他在日常生产经营外的、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
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
规则》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按照《上市规则》
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
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
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
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裁按照相应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
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采购、销售等
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在协议中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
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已付款项退回
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
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
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
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
全部解除,但转让控制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
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