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3 证券简称:兆龙互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浙江兆龙
(证监许可〔2025〕1826
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号),同意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互连”、“发行人”
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保荐人(主承销
商)”)作为兆龙互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兆
龙互连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兆龙互连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兆
龙互连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12 月 1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39.74 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
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
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
行价格为 39.74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根据发行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价 39.74 元/股和 93,813,198 股的孰低值),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
量(即 30,070,457 股),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4,999,961.18 元(含本数),扣除相关不含税
发行费用人民币 10,182,075.1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4,817,886.00 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39.74 元/股,发行股
数 30,070,45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194,999,961.18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
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号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
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投资基金
合计 30,070,457 1,194,999,961.18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
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
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
发行事宜发表了同意意见。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行相关的议案。
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
议案》。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其他审批程序
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826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
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向深交所报送《浙江兆龙互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文件。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180 名、《发
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5 名、《认购邀请书》
发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0 名,共计 185 名(未剔除重复机构)
,
具体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不含关联方)、31
家基金管理公司、26 家证券公司、11 家保险公司、97 家其他表达投资意向机构
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T-3
日)向上述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发送了认购邀请书。询价名单符合《实
施细则》以及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新增的 5 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因首轮认购不足,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启动追
加发行。在追加发行阶段,除首轮认购的发送对象外,无新增投资者。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
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
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5 年 12 月 3 日(T 日)上午 9:00
至 12:00,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5 名
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全部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按时、
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无需缴纳),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 39.74 元/股-49.71 元/股。具体
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按时、足 是否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额缴纳保证金 效申购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按时、足 是否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额缴纳保证金 效申购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
限合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 42.00 3,500
业(有限合伙) 39.74 4,5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券投资基金
追加认购程序截止前,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共接收 2 家投资者提交的《追加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申购报
价。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按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时、足额 是否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缴纳保证 效申购
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
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9.74 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家,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30,070,45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4,999,961.18 元。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
伙)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资基金
合计 30,070,457 1,194,999,961.18
(四)认购对象关联方核查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关联关系说明》等资料,本次发行不
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
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
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
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
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
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Ⅰ类专业投资者、Ⅱ类专业投资者、Ⅲ类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C1)、
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
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
选 4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 15 家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
(六)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
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
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参
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参
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保险资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4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
管理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限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机构投资者,董卫国、郭伟松为自然人投资
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体或产品,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
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
了备案程序。
(七)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材料、发行人与认购对象分别签署的
《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已作出如下保证或者承诺:用于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对
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发行不存在代其他任何第三方持有认购股票的情
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
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
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八)本次发行缴款、验资情况
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
现金支付。
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25 年 12 月 1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划转的认股款及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验资。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
(天健验〔2025〕434 号),截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止,兆龙互连本次向特
报告》
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0,070,457 股,发行价格为 39.7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194,999,961.18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182,075.1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4,817,886.00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发行方案,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认购条件,可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
购。本次发行对象及定价、缴款、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
公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826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和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兆龙互连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本
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26 号)和兆龙互连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对象的认
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
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
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廖 磊 俞康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