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
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
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
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
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解除
其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
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
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
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依据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
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
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
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其在任职期间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如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
面履行方案;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对公司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他忠实义
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
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
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以及忠实义
务、竞业禁止义务等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或者离职移交手续存
在瑕疵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