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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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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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在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
苏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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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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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
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
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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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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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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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披露
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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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
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
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
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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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东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长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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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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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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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
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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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
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投资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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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报刊为《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
共媒体,但刊登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刊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刊载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
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
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
为公司的证券投资部。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
司证
券事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
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公司提供年报
印刷文本时,应收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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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
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
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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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