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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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内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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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
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公司提名推荐,审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
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
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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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六)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七)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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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公司战略、生产、经营、财务收支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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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
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
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
业建议。
  内部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
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
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度和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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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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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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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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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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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
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
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内部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
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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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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