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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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25年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的监督作
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预约完毕后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师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协助并进行书面记录和
存档。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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