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定工作计划、组织人
员调配、接受投资者关系部的重大事项报告、接受特别敏感事项直接报告、向董
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包
括与部门联系人和下属公司联系人的沟通,并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
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
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完成信
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
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
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担保除外);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其它重大事项:
足额坏账准备;
关调查;
(六) 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辞职或发生变动;
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以上等);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
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
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
年度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
部门和上海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 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
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 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
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