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股份: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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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以下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第六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
金等。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
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2 日内,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
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
处分决定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
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
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会提议并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
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各项事宜。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
处分文件。上述处分决定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执行。
  (四) 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
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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